【以案普法】在学校被同学撞伤,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?
案情简介
张某烨(9周岁)、陈某森(8周岁)系菏泽市某小学同班同学。2021年1月4日下午课间休息时,张某烨在学校走廊玩耍,被跑动的陈某森从身后撞到。张某烨随即到老师办公室。经班主任查看,张某烨嘴角有外伤,班主任了解相关情况后于当日14时53分、14时57分、15时55分电话联系双方家长协商处理。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22日期间,班主任又先后14次电话联系双方家长协商处理。
另查明,菏泽某小学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,在各班级张贴了包括“课间休息时,不在教室及走廊追逐打闹”等内容在内的《班级管理制度》;在走廊张贴了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、《小学生守则》及“走廊楼梯请慢行,你谦我让脚步轻”的标牌;出台了《打造规范有序的班集体细则要求(修订稿)》,对包括“课间十分钟休息要求”在内的各方面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要求;还不定期组织安全主题教育班会、通过红领巾广播站进行安全教育等。
法院审理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陈某森未能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,在课间休息时跑动从张某烨身后将其撞到致伤,具有明显过错,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,依法应付民事赔偿责任。因陈某森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陈某承担。在法律层面上,菏泽某小学对学生并不负有监护责任,只有在学校行为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责任。本案中,菏泽某小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教育、管理职责,学生在课间玩耍受伤,事发突然,学校无法预测、难以掌控和避免,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,联系双方家长协商处理,处置措施得当,并不存在过错且履行了积极救助义务,不应承担责任。张某烨在课间休息时被从身后撞到致伤,其本人难以预测防护,无证据证明其本人对事件发生存在明显过错,亦不应承担相应责任。综上,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赔偿原告张某烨医疗费、牙齿修护费用等损失2 620元,驳回原告张某烨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法官说法
教育机构对学生并不负有监护责任,只有在其行为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责任。如教育机构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教育、管理职责,学生在课间玩耍受伤,事发突然,教育机构无法预测、难以掌控和避免,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,联系双方家长协商处理,处置措施得当,并不存在过错且履行了积极救助义务,不应承担责任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
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;不足部分,由监护人赔偿。
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,受到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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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“山东高法”微信公众号、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
编辑:康杰
审核:路双英